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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隔壁死人算不算“凶宅”?法院判了!
来源: |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姚峥 | 发布时间: 2025-07-16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常被称作“凶宅”。那么,如果隔壁房屋死过人,自己所购的房子算不算“凶宅”?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隐瞒房屋交易信息引发的纠纷案件,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才得知隔壁房屋曾发生过严重的爆炸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重伤。法院认为,死亡地点虽然不在房屋“里面”,但只要与房屋紧密相关的事实,都会严重影响买房人的心理和房屋价值,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刘某位于东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与卖家刘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王某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和14万余元的中介服务费。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意外得知,自己所购房屋的隔壁曾在2006年发生过严重的煤气爆炸事故。事故炸穿了上下几层楼,导致多人受伤,一人因受重伤死亡。王某购买的这套房屋的墙壁也因炸裂后进行了修复。


王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买卖机构,应当知晓这一重大情况并如实告知自己。但中介却隐瞒了该信息,使其购买了一套自己并不想要的房子。由于交涉无果,王某先将卖家刘某和中介机构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刘某赔偿40万元后,王某撤回了起诉,并单独起诉中介机构,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各执一词。


王某认为,中介机构长期在该小区工作,不可能不知晓房屋发生的严重事故及有人死亡的情况,其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背了合同中“如实告知、不隐瞒”的义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中介退还全部中介费并支付利息。 


中介机构则辩称,其门店于2009年才开业。爆炸事故发生在2006年,时间久远,自身查证能力有限。曾试图向派出所、居委会、物业核实伤亡细节,因非当事人,未能获取具体情况。双方签合同时,中介机构已向买方王某出示过爆炸事发时的新闻,合同中也明确写到“刘某已告知王某隔壁443号发生过爆炸,王某已知情”。该房屋成交价较同小区同户型其他房屋便宜很多,说明王某知晓爆炸对房价的影响。刘某已赔偿40万元,应包含了中介费损失。房屋已成功过户,中介服务已完成,不应退费。合同仅约定王某所购房屋没死过人,所购房屋隔壁死人不算“凶宅”,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所购房屋内死过人。 


第三人刘某表示,其与王某的纠纷已在法院调解中以40万元一次性解决,王某此次起诉中介机构属于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购房作为重大事项,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必须如实告知买家。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凶宅”这类情况,即便死亡地点不在房屋“里面”,只要与房屋紧密相关的信息,都会严重影响买房人的心理和房屋价值,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本案中,王某所购房屋隔壁爆炸导致一人死亡的情况,对王某是否购买该房屋及购房价格有重大影响。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房屋发生过严重爆炸的情况下,有责任进行更加仔细的核查,特别是伤亡情况。中介机构存在工作上的不足,属于履约瑕疵。


综上,法院判决中介机构退还王某部分中介费4万元,驳回王某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及利息等其他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审理法官王亮表示,房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对于可能对房屋交易价格、买方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凶宅”或与之紧密关联的重大事故、伤亡信息,应主动进行审慎核查并如实告知买方。这不仅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姚峥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武杰 刘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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