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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男子连续三天到爱心冰箱打包带走大量矿泉水,违法吗?
来源: | 作者:法治日报 | 发布时间: 2025-07-23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杭州一爱心冰箱被代驾人员免费进货#的话题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杭州临安区万华广场设置了“爱心冰箱”,环卫工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可免费领水,三年来温暖了无数劳动者。然而,7月19日,爱心冰箱的管理方称,一名身着某代驾平台马甲的男子于7月7日、8日、9日连续三天凌晨时分,无视“每人限取一瓶”的规则,多次用塑料袋打包带走大量矿泉水。7月7日,他打包带走多瓶水后对着镜头挑衅;7月8日发现冰箱没水后,指着镜头说“一个都没有了”;7月9日在触发监控的警报声后,仍对着镜头打包将水带走。

 

爱心冰箱管理方工作人员表示,事实上,该代驾人员几乎每天都来,“他的行为有点恶劣,他明明知道这个水是给谁用的,明明知道有监控,却还要用手指着摄像头挑衅。”目前,已有志愿者找到了该男子,将其多带的矿泉水放回了冰箱,并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

 

众多网友对该男子行为予以谴责,认为男子的行径违背公序良俗,不仅损害了真正户外劳动者权益,也让无数投身慈善行业的人寒心。“他缺的不是几瓶水,而是做人的基本德行”。还有网友发出疑问,该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或是不当得利?爱心冰箱是否应当改变其运营方式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公益资源是随意取用的

“无主之物”吗?

当部分人将其当作“免费仓库”,

我们该如何用法律“守护善意”?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奇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1.男子超额取水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朱奇敏:当矿泉水放置在冰箱中、尚未交付给受捐赠人时,矿泉水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爱心冰箱”的捐赠者所有。男子连续多天将大量矿泉水打包带走,显然不属于矿泉水的捐赠对象,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男子返还超额取得的水。

 

此外,将捐赠物品据为己有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该男子经要求退还后拒不返还,有可能构成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可对其罚款或拘留。

 

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盗窃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故意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爱心冰箱”置于公共场所供人自由取用,较难认定该男子在拿走矿泉水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意图。该男子拿走的矿泉水的价值金额也难以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2.连续超额取水并挑衅镜头的行为,是否会对爱心冰箱的公益属性造成损害?


朱奇敏:慈善法第四条表明,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男子连续超额取水,导致真正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无水可用,破坏了慈善活动服务公众的公平性。第五十三条提到,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若爱心冰箱中的物资来源于慈善捐赠,且该男子明知这些水属于慈善物资却违背取用规则故意超额取水,其行为涉嫌侵占慈善财产。

 

3.如何加强对此类爱心冰箱等设施的管理,从而防止公益设施被滥用?


朱奇敏:对于爱心行为的鼓励应当伴随公益设施管理秩序的完善。首先,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众举报机制。根据慈善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开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举报盗取捐赠物品的行为。例如招募志愿者、周边居民作为“公益监督员”,定期巡查爱心冰箱运行情况,及时反馈问题。

 

第二,利用技术手段升级管理,安装智能监控设备。例如,当系统识别到同一人短时间内多次取水或取水数量超出限制时,可以自动向管理员发出预警信息。

 

第三,加强惩戒与教育。对于轻微违规者,可以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公示、曝光以警示他人。情节严重者,可联合其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批评教育。若涉及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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