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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执行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答网: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为被执行人?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10-22 | 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执行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法答网: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为被执行人?

源:《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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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疑内容: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严格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发生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该条规定,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该条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8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法》修订前的司法解释和修订后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变更追加规定》并没有以《公司法解释(三)》该规定为基础规定可以直接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了限制直接追加的范围,防止以执代审可能导致的不公正,但不排除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要求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承担责任的,虽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

参考案例某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2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川0922执异2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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