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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裁判风向有变!最新判例: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改为按日算,不再整体算时效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11-14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劳动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裁判风向有变!最新判例: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改为按日算,不再整体算时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日,姚某(女,1998年3月4日出生)到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统计。

2024年11月30日,因公司未与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姚某微信提出离职,2024年12月1日与公司完成交接工作。

2024年12月16日姚某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2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姚某2023年2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元。

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仅向姚某支付二倍工资2023元、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整体来算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2023年1月2日姚某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日2023年2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公司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计

算为4,000元/月×11个月=44,000元。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视为已经与姚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仲裁时效应于入职满一年的次日,即2024年1月2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1月1日届满,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其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姚某通过微信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系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所致。缴纳社保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用工单位都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某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二倍工资时效按日算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第二倍工资,劳动者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开始起算。该部分的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姚某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第1个月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23年3月4日起算,以此类推,第11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2024年2月4日起算至2025年3月4日止。姚某2024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则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的未超过仲裁时效。综上,公司应支付姚某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1个月的二倍工资4000元(4000元×1个月),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公司未给姚某缴纳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姚某一审提交了与公司赖某某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反映出,姚某2024年8月向公司提出补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而公司未为姚某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姚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11月5日,二审法(2025)新01民终4922号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7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7民初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某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姚某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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