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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姻律师【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规定?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12-05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提出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况的,可予优先考虑。

其他具体内容可看下文。


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新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总的来说,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都必须遵从以孩子的健康和利益为原则,父母离异不能改变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都应尽抚养义务,具体孩子归谁抚养,主要还是看双方条件而定。

如果父亲生病很严重,或者生活习惯不好,那么就应该判决跟母亲生活,对于十几岁的孩子来说,则可听从孩子的意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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