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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指控:以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嫌疑人周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张智然律师接受该团伙嫌疑人周某(在起诉意见书的16名嫌疑人中排名第二)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张律师与本案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即:本文),张律师认为:以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因而该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周某也就当然地不构成参加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令人欣慰的是:检察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以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仅以组织卖淫罪起诉周某等人。本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在当今严打涉黑组织犯罪的形势下,能客观认定本案各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其职业精神,着实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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