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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生效判决:房屋可以被盗窃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4-29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丨刑民行交叉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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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9刑初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女,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8]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及其辩护人袁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梅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协议、身份证、户口簿。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梅某通过他人协助,以找人冒充王某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x层x单元101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被告人梅某将该房屋抵押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以2017年10月16日为鉴定基准日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257.19万元。
被告人梅某于2018年8月2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尚未退赃。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骗取被害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本人名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梅某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梅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梅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前科,系初犯;3、涉案房屋根据家庭协议,在受害人去世后归被告人丈夫所有,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梅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梅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协议、身份证、户口簿。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梅某通过他人协助,以找人冒充王某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x层x单元101的房屋(以下简称101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被告人梅某用101房屋抵押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以2017年10月16日为鉴定基准日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257.19万元。
被告人梅某于2018年8月2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尚未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梅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实,2017年的时候,她欠了一些外债,所以想贷款还债,但是贷不了。她就和王某说要申请公租房,要用王某的房产证,王某同意了。她就想将王某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做抵押贷款。他找了两个“中介”,提出要把王某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因为王某不会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她,所以她向中介提出一是王某不会出面,二是过户完后要拿到户名是王某的房产证还给王某。她还带着王某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后来办理过户的时候用的就是这张卡。10月上旬的一天,“中介”约她一起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找了一个老太太代替王某签的字。过户完成后,“中介”又给了她一个和原来房产证一样的房产证,她把这个房产证还给了王某。她用房子做抵押,贷款了1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王某发现她把房子过户以后找过她,当时王某的两个女儿也在场。其自述材料证实,梅某在王某向她询问房屋情况时承认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101房屋是她在2012年左右回迁的,房屋一直出租,这个房屋她和她儿子有协议,她在世的时候归她所有,去世后由她儿子继承,跟其他人没关系。梅某是她的儿媳,和她儿子结婚七年了。2017年的时候,梅某说要办理公租房要用101房屋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她就把这些材料给了梅某,梅某还带着她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过了20多天,梅某把房产证还给了她。2018年初,101房屋的租户和她说房子被卖掉了,她拿着房产证到房屋交易大厅查询,结果被告知房产证是假的,房屋已经被卖了。因为只有梅某用过房产证,她就打电话问梅某,梅某承认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抵押出去了,抵押了160万元,还给她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当时她的二个女儿也在场。她又问她的儿子和孙子,俩人都说不知道这件事。她从未授权梅某将房屋过户,也没有在房屋买卖过户的材料上签过字。
3、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梅某之夫,101房屋是2009年黑山拆迁分的房子,当时他的户口在黑山,但是拆迁签字的没有他。2010年家里说起房产分配的事情,他母亲就说等百年之后将101房屋给他,家里人还签了协议。他和梅某是在2009年结的婚,结婚前已经交往了4、5年。2018年1月份,他母亲问他是不是把101房屋卖了,他说没有,回家后他问梅某,梅某说之前把公款弄丢了,借高利贷还的钱,现在高利贷还不上,所以背着他母亲把房子过户后抵押了,因为怕他担心所以没告诉他。
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梅某之子。他和继父牛某1事前都不知道梅某把王某的房子过户的事情,都是事后才知道的。他开始以为是王某同意梅某过的户,后来问王某才知道是梅某私自过的户。梅某干什么事情都不和他们说,而且在外面欠了很多外债。
5、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6日,她母亲王某给梅某打电话,叫梅某到牛某3家。梅某到了之后,她母亲问梅某怎么把房子卖掉了,梅某说没卖,就是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她母亲又问梅某自己没去怎么能过户,梅某说做的假手续。当时在场的人有她和王某、牛某3和梅某四个人。
6、证人牛某3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某的大女儿。101房屋的房主是王某,他们家有约定,王某在世时101房屋由王某所有,王某去世后归牛某1所有,并签有协议。2018年1月26日,王某给她打电话,说101房屋被卖了,让她陪着一起问问怎么回事,她们去了门头沟区的房屋交易大厅,大厅的人说王某手里的房产证是假的,而且101房屋已经被过户并抵押了。当晚,王某把梅某叫过来问怎么回事,她和牛某2也在场。梅某说缺钱需要用钱,所以就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又把房子抵押了160万,梅某没有说怎么办的过户,只说王某手中的房产证是自己伪造的。王某没有卖过房,房产证只交给过梅某一段时间,当时梅某说申请公租房要用房产证,就把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拆迁协议拿走了。
7、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工作人员,房屋过户时,工作人员会告知双方原房产证在过户后将被收回存档,办理过户会有初审和复审两个流程,复审人员不会与办理过户的人接触。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青岛福元运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2017年10月中下旬,梅某在其公司用房子做抵押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9、《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完税证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房屋登记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等证据证实,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梅某以“买卖”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材料办理101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10月16日登簿,2017年10月17日,梅某领取房产证。

10、王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王某于2017年9月13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账户,2017年10月16日转入人民币5万元,后在10月18日前取现或转出。
1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具结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实,2017年10月23日,梅某与冯松使用由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将101房屋作为抵押物。2017年10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2月3日,双方协商借款期限延长二个月。
12、梅某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0月23日,冯松向梅某汇款人民币110万元,2017年10月24日,冯松向梅某汇款人民币50万元。
13、产权协议书证实,2010年4月21日,王某与子女牛某2、牛某3、牛某1约定,兄妹三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王某去世后两室楼房(即101房屋)归牛某1继承。
14、国宏信(价)字2018第05507号《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x单元101室房地产价值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的评估结论为,以2017年10月16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标的在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7.19万元。
15、王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实,王某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16、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京盛唐司鉴所[2018]文鉴字第96号和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王某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上“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101090020424”两枚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梅某的自然人情况。
18、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梅某于2018年8月2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骗取被害人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本人名下,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梅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坐落于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x层x单元101的房屋,发还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一鸣
人民陪审员  王金锁
人民陪审员  周秀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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