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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法:明确!没有律师资格的人能否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5-06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解 读

一、劳动关系是关键判定因素

在判断没有律师资格的人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时,劳动关系成为了核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与公司建立了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才有可能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和实践考量。


从法律逻辑层面来看,劳动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代理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关联和管理从属关系。代理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其职责和行为受到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同时也对公司的利益负有维护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这种紧密的关系能够确保代理人切实站在公司的立场上,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代理人与公司利益相悖的情况。例如,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他们长期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的业务情况、运营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都有深入的了解。在代理公司参加诉讼时,他们能够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对公司的熟悉程度,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明确的标准。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首先,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关键因素之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安排、指挥和监督,员工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例如,公司会为员工制定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工作流程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其次,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是重要的判断标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也是劳动关系存在的经济体现。公司通过支付工资、奖金、福利等形式,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这表明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关联。最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也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公司为员工提供这些劳动条件,是保障员工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基础。

二、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为了证实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供一系列具体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不仅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也是法院判断代理人资格的重要参考。

劳动合同是最为直接和重要的证明材料之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中详细记载了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事项。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能够清晰地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签订时间、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都对认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某起公司诉讼案件中,代理人提供了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担任公司法务岗位,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这份劳动合同成为了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法院据此认可了其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社保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保缴纳记录由社保部门管理和维护,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通过查询社保记录,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参保时间、缴费金额等内容,从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代理人提供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记录显示自其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按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这一社保记录有力地证明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

工资领取凭证同样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工资领取凭证可以是工资条、银行工资转账记录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工资的发放时间、金额、方式等细节都可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比如,工资条上通常会显示员工的姓名、工号、工作时间、工资构成等信息,银行工资转账记录则能清晰地展示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和转账方等信息。这些信息相互印证,能够进一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除了上述主要材料外,其他一些材料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例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以及在该单位工作的证件;考勤记录,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等,可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介绍信”“工作服”“工作牌” 等能够证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所在单位的物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往往包含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及应聘岗位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 。这些材料虽然单独使用时可能证明力相对较弱,但与其他主要证据相互结合,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全面、准确地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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