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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后猝死,可以认定工伤吗?律师解读→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7-24 | 30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22日,

“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猝死,

用工方认为在上班时间前猝死

不算工伤”

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报道,

7月15日7时许,

西安华远海蓝城小区50岁的保安

周某某提前1小时到岗,

交班前倒在了保安亭

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死亡医学证明显示

其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死亡证明。来源:极目新闻 受访者供图


当日西安气温高达40℃,

清晨7时许气温在32℃至33℃,

而保安亭及集体宿舍均无空调

降温设施。

周某某女儿周女士认为,

其父亲是高温天气在工作岗位

上“热”死的,

应该算工伤。


但涉事保安公司认为,

白班保安上班时间为当日上午8时,

周某某提前到岗,

不在工作时间,

不算工伤,

公司只愿意进行人道主义赔偿。


毛柸房宿舍。来源:极目新闻 受访者供图


经过多方沟通,

周女士近日正在准备资料

向未央区人社局相关部门为父亲

申请工伤认定。


此事引发网友议论,

有人认为上班路上都算工伤,

提前到就是为了工作,

怎么不算工伤呢?



那么,

提前到岗猝死算工伤吗?

法律如何定义“工作时间”?

提前到岗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环境条件是否

构成工伤认定的关联因素?

高温环境下猝死,

用人单位责任如何界定?

家属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的专业解读!















1、50岁保安提前到岗猝死,可以认定工伤吗?法律如何定义“工作时间”?提前到岗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郭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外,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西安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猝死案例中,提前到岗等待交班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定及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单位临时指派任务时间以及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4〕722号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中载明,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二)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四)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五)加班时间。


只要提前到岗行为与工作相关(如为交接班做准备),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法院判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认为提前到岗属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劳动环境条件是否构成工伤认定的关联因素?高温环境下猝死,用人单位责任如何界定?


郭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工伤,并不要求劳动者猝死与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如果恶劣的劳动条件(如高温)与猝死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单位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保安亭无空调、高温环境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发作风险,若医学证明高温是诱因,则用人单位可能因未提供合理劳动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高温环境下猝死、用人单位责任界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如未安装空调、未提供防暑设备),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需承担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3、工伤认定争议中,家属该如何维权?


郭政: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须收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工作环境照片等。若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若人社局认定工伤后企业拒赔,可申请劳动仲裁。若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案的核心,是法律条文与现实工作场景的衔接问题。当“朝九晚五”的刻板工作时间难以覆盖保安、医护、外卖员等行业的灵活工时需求时,“工作时间合理延伸”的认定标准更应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应被“正式上班时间”的冰冷刻度所割裂。从完善工伤认定细则,到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监管,再到督促企业依法参保,每一个环节的强化,都是对“劳动者权益至上”理念的践行。唯有让法律的兜底保障真正落地,才能让更多劳动者在付出汗水时,感受到制度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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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雨晨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王贝贝 刘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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