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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2)粤01执复58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执行立案的依据与争议
在这起执行复议案中,一个关键的争议点便是生效法律文书中 “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能否立案执行。有人认为,由于未明确具体的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属于执行依据不明,执行法院不应立案执行,应驳回执行申请 。然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在本案中,(2022) 粤 0117 执 2253 号案的执行依据,即 (2020) 粤 0117 民初 4516 号民事判决、(2021) 粤 01 民终 20447 号民事判决,虽然对于马某甲、王某寿、王某三人的责任范围表述为在各自继承王某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这已经明确了责任承担的范围与关联主体。也就是说,执行依据并非不明,执行法院是有权立案执行的。这一判定为后续执行程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保障了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权利。
查明遗产继承情况的必要性
在执行程序中,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际情况至关重要。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边界仅限于其实际继承的遗产,如果执行法院未查明这一情况就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很可能会超出责任范围,侵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
在本案中,从化法院在未查明马某甲、王某寿、王某各自继承王某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的情况下,就作出 (2022) 粤 0117 执 2253 号之一执行裁定,以 1320000 元为限查封 (冻结、扣划) 属于他们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这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广州中院最终裁定撤销了该执行裁定中对马某甲、王某寿、王某的执行内容,就是因为从化法院的这一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警示着执行法院,在执行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时,必须先查明遗产继承情况,才能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不同继承状态下的执行方式
遗产继承存在多种状态,不同状态下的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当遗产已继承完毕时,执行法院可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若遗产尚未继承,且只有单个继承人,该继承人既不接受也不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可变更其为被执行人,而明确放弃继承的则直接执行遗产 。
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法院应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表态,接受或不表态的继承人可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在应得遗产份额内担责,放弃继承的不担责;若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那么直接执行遗产即可。但如果继承人无法就遗产份额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就属于继承纠纷,需通过诉讼解决,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确定份额。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涉及到如此复杂的继承状态,但这些不同继承状态下的执行规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执行法院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准确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审查与分析,最终在 2023 年 1 月 13 日作出了(2022)粤 01 执复 582 号执行裁定 。该裁定结果主要包含两个关键部分:其一,撤销了从化法院(2022)粤 0117 执异 189 号执行裁定。这意味着从化法院对马某甲、王某寿、王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所作出的驳回裁定被否定,表明广州中院认为从化法院在处理该异议时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二,撤销了从化法院(2022)粤 0117 执 2253 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对马某甲、王某寿、王某的执行内容 。这一举措直接纠正了从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三位被执行人采取的不当执行措施,使得执行程序回到了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的轨道上。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作出上述裁判结果,有着充分且严谨的法律依据和推理过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条款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以及执行程序启动的合法性基础 。在本案中,(2022)粤 0117 执 2253 号案的执行依据,即(2020)粤 0117 民初 4516 号民事判决、(2021)粤 01 民终 20447 号民事判决,虽然对于马某甲、王某寿、王某三人的责任范围表述为在各自继承王某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这已经明确了责任承担的范围与关联主体 。所以,从化法院根据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有权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从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从化法院在未查明马某甲、王某寿、王某各自继承王某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的情况下,就作出(2022)粤 0117 执 2253 号之一执行裁定,以 1320000 元为限查封(冻结、扣划)属于他们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这显然超出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广州中院依法对其进行纠正 。通过这样的法律推理和判断,广州中院的裁判结果既保障了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权利,又防止了执行权的滥用,平衡了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