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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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小荣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利息的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资金4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1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约定借款人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此后,A银行以B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其所主张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法律问题
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目前并无罚息可以计收复利的规定。不允许罚息计收复利,既能使借款人免于双重处罚,符合公平和补偿原则,也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乙说:肯定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计收复利的利息应当包含期内欠付利息及罚息。现行法并未禁止罚息计算复利,而是允许当事人约定贷款的结息方式,只要不超过利息上限即可。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目前,我国涉及罚息计收复利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 号)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 (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 (期限在一年以上)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 (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 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 (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其明确了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并且规定了贷款逾期后要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对于罚息本身能否计收复利,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 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该通知同样强调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未清晰界定 “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是否包含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