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做买卖的人最怕什么?货供了、钱没结,手里关键的那张结算单原件还弄丢了,只剩一张复印件。对方一句"复印件不算数、我不欠钱",是不是就彻底没辙了?今天这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把"复印件到底能不能当证据"这件事讲得明明白白。
一、核心事实
莎车县一家五金机电建材店,从2016年起给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下属分公司承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供货。这个分公司把项目4-7号、9-11号、34-37号楼的土建部分分包给了一个叫周某某的包工头。周某某施工期间,从建材店赊购五金、建材,建材店持续供货,期间收到过部分货款。
2017年5月2日,周某某给建材店出具了一张证明,写明:"截止2017年5月2日,剩余材料款135629元。"
问题出在这张证明——原件后来弄丢了,建材店手里只剩复印件。
2017年12月6日,周某某雇的材料员李某某又出具了一张证明(这张是原件):截止2017年9月22日,材料费共计32254元。
此外,建材店还手里有80810元的材料费发票、送货单、收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一堆材料。建材店起诉要求周某某、分公司、集团公司三方共同支付剩余货款167883元及利息。一审图木休克垦区法院判决:分公司给付建材店货款151274元及利息,集团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分公司和集团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第三师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分公司、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改由包工头周某某个人一次性支付建材店材料款167883元及利息。
二、裁判逻辑
1. 复印件不是一律不能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原件丢了的情况下,复印件要成为有效证据,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即可:一是有其他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内容表示承认。
2. 本案复印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虽然周某某出具的那张135629元结算证明原件丢失、只剩复印件,但建材店手里还有:李某某出具的32254元证明原件、80810元材料费发票、送货单、收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大量证据。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印证了供货事实、欠款金额,与复印件记载的内容在时间上连续、在金额上衔接、在交易过程上吻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原件真实存在且复印件内容真实。
3. 买卖合同相对方是周某某个人,不是建筑公司。 建材店是跟周某某个人做的交易——周某某以自己名义赊购材料、自己出具结算证明、自己的材料员签字收货。建筑公司虽然是项目总包,但与建材店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没有结算关系,且已经与周某某结算完毕。因此,付款责任由周某某个人承担,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三、通俗解读
很多人以为,打官司没有原件就等于输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是。
法律真正的要求不是"必须有原件",而是"必须能让法官确信你说的是真的"。原件只是证明力最强的一种形式,但如果只有复印件,你能拿出送货单、发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一大堆东西互相印证,法官一样会采信。
反过来,如果你只有一张孤零零的复印件,没有任何其他材料佐证,对方又当庭否认,那这张复印件就真的没用。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建材店最初把建筑公司也一起告了,想让大公司兜底。但二审法院明确——谁跟你签的合同、谁收的货、谁给你打的欠条,你就找谁要钱。包工头个人签的结算单,不能跳上去要求总包公司买单。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做生意一定要留原件。 欠条、结算单、对账单、合同,这些核心书证的原件务必妥善保管,最好扫描存档。一旦原件丢失,虽然法律给了复印件一条活路,但举证成本会大幅增加。
2. 即使原件丢了,也不要慌。 赶紧整理手里其他证据:送货单、收货单、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这些材料能跟复印件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复印件一样能被法院采信。
3. 交易时要认清合同相对方。 给工地供货,要看清楚是谁在跟你谈价格、是谁在收货签字、是谁给你出欠条。不要看到项目是大公司的,就默认大公司会兜底——法律上讲究合同相对性。
4. 催款过程中固定证据。 微信聊天、短信通话中主动确认欠款金额,对方只要回复了哪怕是"我知道了"、"过段时间给",都是对债务的承认。一旦进入诉讼,对方承认过的内容,复印件的证明力会大大增强。
如果您在买卖合同、工程供货中遇到欠条原件丢失、对方拒付货款、不确定该起诉谁等问题,可以携带送货单、发票、聊天记录、结算凭证等材料咨询我们专业律师,帮您评估证据链是否完整、确定适格被告、制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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