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亨律师,法律服务】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发生工作相关事故伤害,却因为种种原因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走不通工伤行政救济途径,是不是就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了?兵团高院这个再审案例给出答案:就算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受害人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侵权主体索要人身损害赔偿。
一、核心事实
张某亲属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幸遇难。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时间等方面的原因,已经无法正常走完工伤认定流程,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渠道获取工亡待遇。
于是张某作为家属,直接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项目相关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属于工伤范畴,应当先走工伤认定程序。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家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21万余元。
之后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向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兵团分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两家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生效判决。
二、裁判逻辑
1.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两套独立请求权,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劳动者因工受伤,既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伤救济途径已经丧失,仍然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 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基本权益,不能仅仅因为案件带有用工属性,就直接剥夺受害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索赔的权利。
3. 多名主体构成共同侵权时,权利人有权选择向部分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赔偿,不需要一次性把全部相关主体全部列为被告。
三、通俗解读
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只要是干活的时候出事,就必须先走工伤认定,工伤这条路走不通就彻底没办法索赔。
这个判例打破了这种固化思维。简单来说:工伤是社保保险层面的救济渠道,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层面的救济渠道。工伤认定过期、材料缺失等原因导致没法申报工伤,并不等于侵权人就不用赔钱了,受害者家属还能走普通民事侵权诉讼索要赔偿。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 事故发生后优先及时申报工伤,不要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这是最优先的维权路径。
✅ 一旦工伤认定途径受阻,不要直接放弃索赔,可以评估案情,尝试提起人身损害侵权民事诉讼。
✅ 施工类案件常常涉及多家总包、分包单位,要梳理清楚各主体责任,选择适格被告起诉。
如果您或家人在务工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遇到工伤认定受阻、申报超期等难题,可以带着事故证明、用工材料、伤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咨询我们专业律师,帮您评估适合的维权路径。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