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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高利贷行为在法律上怎样?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4-25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利贷行为在法律上怎样?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高利贷都是被禁止的行为。所谓“高利贷”,通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所要求的利息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正常利率水平。对于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外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如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追讨债务,则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人如何维权?

在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人都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确保其债权能够被确认并纳入分配计划中。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普通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就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特定费用和债权之后,剩余部分将按照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从事高利贷活动不仅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给个人或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进行任何借贷活动时都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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