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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错误执行后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4-25 | 2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产保全错误执行后能否要求赔偿?

当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若因错误决定或执行不当给申请保全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害者可以向作出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错误”,既包括了程序上的违法性也涵盖了实体判断失误的情形。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因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造成的损害,还可以直接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财产保全期间能否转让被保资产?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得到法院许可,并且保证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时,被保全财产的转让可能是允许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查封、冻结的,最长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因财产保全错误执行而受到损害的情况,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赔偿范围及数额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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