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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49件案例库入库案例【6月13日-23日】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6-27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613-62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49件,其中民事25刑事18件,行政2件,执行2,国家赔偿2件,具体如下:

    

1.曾某发诉赵某华产品责任纠纷案——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3

裁判要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认定购买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时,不应仅以购买者购买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2.王某诉鲜某国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生效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范围

入库编号:2025-07-2-526-001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撤销的对象限于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范围。

3.王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5-14-2-371-001

裁判要旨: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应对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一般过错责任,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判断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需要结合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方面综合考量,以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

4.扬州杰某公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职务发明创造认定中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的判断

入库编号:2025-13-2-160-006

裁判要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如可从发明人的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评判。

5.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3

裁判要旨:法定继承中,对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四川某尔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某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入库编号:2025-18-2-470-002

裁判要旨:保全行为对标的物产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强制措施产生,并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权利变动效果,不能导致普通债权成为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亦不能改变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故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能因其已申请保全而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

7.杨某甲诉杨某乙、刘某言等继承纠纷案——民法典施行前的生效遗嘱中关于设立居住利益的内容,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入库编号:2025-07-2-476-002

裁判要旨:民法典施行前生效遗嘱中具有物权性质的居住利益承诺可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遗嘱中的具体表述,并参照遗嘱目的、动机,审查遗嘱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是否为居住权。

遗嘱所设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因遗嘱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

8.赵某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物业公司以断电方式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5-10-2-121-001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网等手段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郭某宁诉林某稀及第三人北京伊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案件中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入库编号:2025-08-2-496-001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股东的举示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

一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合理怀疑,比如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等情况,股东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由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股东无法对存疑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叶某琳诉厦门某医院、第三人朱某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离异女性请求返还冷冻胚胎的司法审查

入库编号:2025-07-2-137-002

裁判要旨:胚胎权利人有权对经合法正规途径培育的冷冻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且相关行为不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经冷冻胚胎共同权利人同意,离异女性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将保存的冷冻胚胎以适当方式予以返还。

人民法院应审慎考虑冷冻胚胎返还存在的监管风险和技术风险,对离异女性请求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返还方式不予支持。离异女性指定具有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代为接收和保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北京开某动画文化有限公司诉江某旭合同纠纷案——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开盒”的认定标准及违约金条款审查规则

入库编号:2025-08-2-084-002 

裁判要旨:“中之人”(虚拟主播真人扮演者)在直播中披露真实姓名,且该信息可以被公众通过一定渠道追溯并关联具体个人的,披露行为即已违反“中之人”保密义务,构成实质性破坏合同目的的“开盒”违约行为。

涉网络虚拟主播“中之人”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行业特点、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基于虚拟形象技术可替代性,对于另换其他“中之人”复用虚拟形象对其价值影响不大的,可以只将合理止损期内的成本损耗纳入实际损失。

12.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以共同抚养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化解抚养权争议

入库编号:2025-14-6-014-001

调解指引:离婚案件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可从尊重子女意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搁置争议,达成和解,避免双方婚姻问题对子女造成伤害。在具体抚养方式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抚养的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共同抚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子女实际生活照顾情况等,在子女交接、费用承担等方面灵活、弹性设定。

13.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5-07-2-374-003

裁判要旨: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深圳市某投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同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5-13-2-146-001

裁判要旨: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内容不同的合同,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后签订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15.汤某诉北京某新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监事要求涤除登记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8-2-264-001

裁判要旨:对于公司监事请求涤除监事工商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监事接受委任时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监事辞去职务是否存在恶意、公司未变更备案登记是否存在除内部程序外的其他障碍等因素进行判定。公司被判决涤除监事工商登记后,未及时选任新的监事导致登记事项空缺的,相应后果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

16.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纠纷——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签订赡养协议而免除

入库编号:2025-07-2-024-001

裁判要旨: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强制义务,该义务不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成年子女在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以赡养协议已免除己方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张某春诉何某婷、孙某磊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民生案件中注重通过现场勘验查明案件事实,促矛盾纠纷及时实质化解

入库编号:2025-07-6-053-001

调解指引: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不“和稀泥”,可以通过依职权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客观事实,以此为依据进行释法明理,转变双方对抗态度,使侵权方愿意为自身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邻里纠纷中组织调解工作要坚持实质性解纷的调解价值目标,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通过积极协调、促进修复等方式,促成双方和解,实质性化解邻里矛盾,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工作可以运用“兼顾双方诉求的合理性、考量和解方案的可行性”的调解方法,基于现场勘验等明确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推双方通过合理方式达成和解,促进实际履行。

18.马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以专业术语作为免责条款的,应就该术语作出明确说明

入库编号:2025-18-2-483-001

裁判要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单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及适用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解释。若以概括性医学概念“先天性疾病”作为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还应当就“先天性疾病”的具体指向,比如概念、种类、具体疾病以及免责后果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无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的,不得援引该免责条款限制其赔偿责任。

19.奶某云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2

裁判要旨: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师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从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驾驶行为导致的车损是否应当理赔

入库编号:2025-08-2-333-002

裁判要旨:冲沙越野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运动,对于人员、车辆都有相应的要求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被保险人为追求刺激体验在沙漠区域等复杂路况下驾驶车辆,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1.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诉华阴市某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入库编号:2025-07-2-111-002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目前国务院没有制定有关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年限的办法或规定,故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应当适用民法典中有关租赁期限的规定,即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2.广州某公司诉瑞安市某中心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论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5-09-2-180-001

裁判要旨:在商业诋毁纠纷中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标准,综合考虑信息传播者主体、信息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传播范围等因素,确定涉案信息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对竞争对手或其商品进行的商业评论,评论内容不构成误导性信息、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不构成商业诋毁。

23.福建某节能科技公司诉柳州某化工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助力上市公司化解诉讼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力促双方携手共赢

入库编号:2025-08-6-295-001

调解指引: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秉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审判思路,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民商事案件审理尤其不能就案办案,在遇到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案件时,要注重倾听当事人的心声,从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在明确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找到争议点和利益平衡点,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切实做到定分止争。

为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院可以遵循“归纳争点→厘清案情→确定方案”三个步骤主持开展调解。在商事案件调解中,可以参考“商事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各方获利/损失→责任分担”作为案情梳理思路,了解行业特点、竞争格局,将调解和审理有机结合,深刻把握破产案件审判的特点,并从共同利益契合点入手,明确化解矛盾的最优途径,实现共赢。

24.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企业更名后原企业名称应否受法律保护

入库编号:2025-09-2-488-004

裁判要旨: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判定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应当从该企业名称的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所获得荣誉、媒体报道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25.刘某诉向某、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经营者提供文身服务应当审慎核验未成年人年龄身份

入库编号:2025-14-6-001-001

调解指引: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未成年人“自愿”而产生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权益带来的损害及影响,无论其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身行业经营者除在店内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外,还应当尽到审慎核查未成年人年龄身份义务,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文身行业经营者未履行审慎核查未成年人身份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调解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制定调解方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文身行为关乎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应当依法划分监护人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在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督促父母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马某凯袭警案——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5-1-234-002

裁判要旨:对于袭警罪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不能仅以警察是否实际遭受伤害或伤害严重程度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结合袭击的力度、部位、物品损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持刀具捅刺警察颈部未果,后又驾驶车辆猛烈撞击警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变形,虽未致警察受伤,但足以造成警察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行为人被查处后暴力攻击警察未果,在警察离开执法现场后又驾车追逐,并在追上后撞击警车,撞车的第二现场应看作是袭警第一现场的延伸,也应当认定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崔某勤、娄某平故意杀人案——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不足以对被害人造成现实、紧迫危险的,构成犯罪预备

入库编号:2025-02-1-177-001

裁判要旨: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为了实施故意杀人进行踩点、蹲守,尚未接触到被害人的,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3.刘某森故意伤害案——轻伤害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6 

裁判要旨: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被害人以调解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所提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刑事部分则应依法作出处理。  

4.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247-001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贬损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旅客,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李某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246-003

裁判要旨:办理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案件,认定案涉器材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以结合公安机关对案涉器材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的意见,综合案涉器材的特征和安装、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6.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246-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经营数额,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大,因他人非法使用引发了次生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7.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246-001

裁判要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把普通民用设备改装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8.饶某职务侵占案——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提高商品售价后,向本公司隐瞒与客户之间的真实价格,并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26-001

裁判要旨:销售人员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方式向买方提高商品售价后对公司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利用价格差侵吞本公司商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9.张某岭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案件的刑罚裁量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4

裁判要旨:对于因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案件,在裁量刑罚时,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10.刘某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的犯罪事实认定

入库编号:2025-07-1-185-002

裁判要旨: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11.杜某破坏交通工具案——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车辆刹车装置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023-001 

裁判要旨: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入罪要件。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车辆刹车系统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2.夏某故意伤害案——扭送过程中致对方轻伤行为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5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扭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因对方抗拒导致扭送行为程度升级,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13.王某艳寻衅滋事案——为泄私愤驾车故意冲撞路边停放车辆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69-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4.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协助他人将他人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169-002 

裁判要旨: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5.郭某钊、范某玭非法经营、詹某祥、梁某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兑换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169-001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只是概括认识,没有具体认识到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提供帮助的,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16.陈某枝洗钱案——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4-1-133-001

裁判要旨: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即便行为人因逃匿未到案的,亦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17.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对被害人家属送医治疗行为是否导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4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案件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家属受现实条件所限无法给被害人提供“最优”救治,而选择其有能力负担的医疗方案的,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8.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准许撤回起诉案——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版号发行其他网络游戏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18-1-237-001

裁判要旨: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对于上述买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治、监管效果的,应当审慎把握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1.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入库编号:2025-12-3-007-001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送医院抢救,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结合发病原因、未及时就医事由、救治过程等证据综合考量应否认定“视同工伤”。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2.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

入库编号:2025-12-3-008-001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晏某如与河北某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1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对此明知,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吉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吉林某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抵押权人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享有抵押物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入库编号:2025-17-5-102-001

执行要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具有惩罚性及补偿性,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抵押权人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国家赔偿

1.仇某洪申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案——刑事强制措施发生在一审法院案件受理前,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但二审改判无罪的,适用后置吸收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入库编号:2025-15-4-114-001

裁判要旨:刑事强制措施发生在一审法院案件受理前,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但二审改判无罪的,应当适用后置吸收原则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即由原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统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某儿童乐园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被执行人以未被告知领取被执行财物地点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15-4-270-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强制迁出房屋而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后,对于是否已交给被执行人无原始材料证明,也不能证明损失系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