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多年,因王先生不想要孩子而选择丁克生活。离婚后,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他人育有一子,认为王先生背叛了自己,遂起诉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在离婚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因此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李女士和王先生两个人结婚十几年,一直没有孩子,并不是二人身体有问题,而是王先生对李女士说过自己不想要孩子,想做个丁克,与李女士两个人共度余生,当年李女士就答应了王先生。
两人就这么过着二人生活,突然有一天,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提出离婚。李女士也很洒脱,两个人痛快地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
但是离婚后半年,李女士得知王先生和别人生了一个孩子,孩子已经快十岁了。
李女士认为是因为王先生不要孩子,自己才没有生育,当自己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后,王先生竟然和别人组成了幸福的三口之家,她觉得是王先生背叛了自己,于是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
案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因为李女士没有明确放弃该项请求,所以李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