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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监管方式、征免性质申报错误,主动披露,仍被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5-04 | 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是一家供应链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进料余料结转申报手续时,因业务人员审核客户资料不仔细导致所申报货物的重量产生错误,被海关查获,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请问会被如何处罚?

进料余料结转需接受海关的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综上,贵司因工作疏忽导致进料余料结转手续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L关调查,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221日向L海关递交《主动披露报告》,主动披露其于20228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X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锂电池(报关单号XXXXX0221000007060),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申报错误,实际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说明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228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X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锂电池,实际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当事人构成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申报错误,应当适用以上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综合上述,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当事人就上述申报不实主动披露,执法机关接受了当事人提交的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说明等资料,意味着受理了当事人的主动披露申请,这似乎与目前有效的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仅受理有关涉税违规行为方面的主动披露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