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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案例库:发送16个250元微信转账,能否认定为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1-07 | 68 次浏览 | 分享到:
采用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

——范某麟与辜某芳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关于范某麟与辜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安丘市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鲁0784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范某麟欠辜某芳货款人民币9294.38元(币种下同),辜某芳自愿放弃1294.38元,范某麟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辜某芳8000元;二、若范某麟不能按期如数支付上述欠款8000元,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届时辜某芳可按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范某麟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向辜某芳发送16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辜某芳看到转账后感觉受到了侮辱,未接收转账,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最终,辜某芳未能如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前调解期间,范某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而辜某芳拒绝接收致其无法履行义务,应由辜某芳承担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辜某芳的执行申请。
安丘市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鲁078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范某麟提起复议,山东省潍坊中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鲁07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某麟的履行方式是否属于正当履行,以及辜某芳是否因拒收还款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关于范某麟的履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依照生效调解书,范某麟应当向辜某芳支付8000元货款,但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以250元为单位对欠款进行拆分转账。根据社会公众认知,“二百五”明显带有侮辱性,违背公序良俗,故对范某麟以每笔250元进行微信转账的履行方式,应当被认定为履行方式不当。
第二,关于辜某芳拒收还款的评价。范某麟的还款方式致使辜某芳受到侮辱而拒绝接收,原因在于范某麟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辜某芳对范某麟履行义务的拒绝。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
综上,范某麟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辜某芳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关联索引】
案例编号:2024-17-5-202-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
执行异议:山东省安丘市法院(2022)鲁078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
执行复议:山东省潍坊中院(2023)鲁07执复27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