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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热点实务问答及法律依据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1-07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1.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各指什么?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当事人各自的债务或者债权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上、债的消灭上相互发生牵连。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例如,乙和丙将其共有的汽车一辆,以 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 10万元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汽车一辆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丙二人、乙丙各自都有向甲支付10万元的义务。

2.连带债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对内效力。连带债务人在内部关系上的份额,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当事人既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一连带债务人对外负担的债务份额,超过了其在内部关系上应负担的份额,该债务人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二,就当事人中一人所发生事项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主要体现在债的各种消灭原因,包括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延迟。例如,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应分担的债务,剩余的债务额由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义务。《民法典》第520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三,对外效力。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比较自由,可以向债务人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履行,也可以向不同债务人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履行,还可以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

3.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怎么办?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多受领的部分吗?
根据《民法典》第521条的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此外,对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4.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由谁行使?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请求权由债权人行使。但是如果满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享有请求权和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这两个条件的,第三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常见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汇款的合同、将快递寄给第三人的合同等。
5.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什么情况下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的“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包括两类:一是财产利益,如买房人代卖房人偿还银行贷款;二是身份利益,如父母代子女还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且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如何履行?
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会产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甲可以乙未支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约定货到付款,乙在甲未将汽车送到其收货地前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第三,不安抗辩权。在后给付义务人定约后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能保护先给付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预期不能履行场合,当事人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未在合理的期限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如仍要求债务人随时准备履行债务显然有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第529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9.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吗?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吗?
《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53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例如,甲向乙购买活鱼100斤,约定10日后交货,如果乙提前将活鱼送到甲处,将会给甲增加负担,甲需要另外承担仓库费用、饲养活鱼费用等,这损害了甲的利益。但是如果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因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合同生效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吗?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32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1.情势变更原则是什么?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基础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这种基础条件相适应。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该基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再按照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已明显不公平。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实现实质的公平,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533条为情势变更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三是无法预见;四是不属于商业风险;五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变更原则多用于长期合同,如供油合同、购销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