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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不动产登记≠实际权属,名义持有人欠债,实际权利人如何保住房产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23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当事人存在固化认知:不动产证书登记是谁的名字,房子就百分百属于谁。一旦登记名义人背负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会直接查封拍卖。

  现实生活中大量借名买房情形:因限购、贷款、征信等各种原因,实际出资人出钱购房,房产登记挂在亲友名下。当挂名的债务人欠债,这套实际出资人的房屋遭遇查封,真正出资人能不能保住房屋?今天(2021)黔民终144号高院判例,厘清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冲突的裁判边界,是执行异议实务重要参考案例。

一、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案外人(实际出资人)出于自身客观原因,选择借名买房。全部购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维修基金、税费,均由案外人全额出资缴纳。

  购房完成之后,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实际占有、入住使用,物业费、水电费长期由实际出资人缴纳。双方还签署书面《代持协议》,白纸黑字约定:房屋仅仅是登记在被告(名义产权人)名下,房产全部权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名义持有人只提供身份挂名,不享有房屋占有、处置、收益权利。

  后续,名义产权人自身对外欠下大额债务。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查封这套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准备评估拍卖。

  实际出资人得知房屋被查封,立刻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代持协议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申请执行人,判决驳回实际出资人停止执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出资人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高院二审查明完整出资流水、代持合同、长期占有使用证据之后改判:确认案涉房屋实际权益归出资人;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评估、拍卖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院裁判逻辑

  1、不动产登记簿只是物权对外公示凭证,不等于绝对的确权依据。登记效力主要保护善意交易第三人;执行案件普通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善意交易第三人。

  2、判断案外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需要同时审查全部要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代持约定;②购房全部资金均由案外人实际出资;③房屋交付之后长期由案外人实际占有、支配;④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案外人自身过错。全部条件同时满足,实际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的执行。

  3、内部代持协议虽然不能对抗买房、抵押等善意交易第三人;但是可以对抗名义权利人的普通金钱债务,普通债权人仅仅信赖登记外观,并未基于这套房屋做抵押、买卖交易,不产生信赖利益保护。

  4、一审机械套用登记公示规则,仅仅依据房产证名字驳回实际权利人诉求,属于适用法律片面,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律师引导提示:

  很多当事人踩大坑,借名买房只做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出资用现金交付,没有转账流水;房屋买完交给挂名人居住使用。一旦挂名人负债涉执行,拿不出完整证据链,房屋大概率保不住。

 ⚠️律师郑重提示:借名买房本身就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即便证据齐全可以打赢执行异议诉讼,整个诉讼流程耗时漫长,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能不借名尽量不要借名。

  已经发生借名的,书面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税费物业缴费单据务必完整保存;客观障碍消除后,第一时间办理过户,不要拖延。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房产证写谁,房子就一定是谁;内部签协议完全没用。

✅纠正:代持协议不能对抗买房、抵押的善意第三人;但是符合全部法定条件,可以对抗名义人名下普通金钱债务执行。

❌误区2:只要出钱买房,房子被查封就一定能够拿回来。

✅纠正:出钱只是条件之一;还要书面约定、实际占有,未过户不是本人过错。缺少任意一项,都无法排除法院执行。

❌误区3:债权人只看不动产登记,实际出资人完全没有维权途径。

✅纠正: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并非不动产交易善意第三人。完整证据链条支撑下,实际权利人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拍卖房屋。

四、大白话通俗解读

  简单讲:自己出钱买房子,因为各种原因,房产证挂到亲戚朋友名下。双方白纸黑字说好,房子仅仅挂名,真正产权还是出钱的本人。房款、还贷、物业费一直都是自己在承担,房子也是自己一直在住。

  没想到,这个挂名字的亲戚在外边欠别人一大笔钱。债主打官司,直接把这套挂名房屋查封,准备拍卖还钱。

  一审法官简单看房产证,认为登记是谁就是谁,出钱人不能阻拦执行。二审高院仔细核查全部证据:合同、转账流水、常年居住缴费记录。法官认为,债主只是普通要钱,当初借钱的时候也没有拿这套房子做担保,不属于善意买房人。全部条件都达标,就不能拍卖真正属于出资人的房子。

 ⚠️重要提醒:不是所有借名买房都能保住。如果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恶意借名;或者房子一直交给挂名人使用;只有口头约定拿不出合同;是自己故意不去过户,就算钱是你出的,法院依然可以直接拍卖房屋还债。

五、实务忠告

👉实际出资人(借名一方):

  1、尽量规避借名购房。限购、信贷政策变化,优先选择合规路径购房。

  2、确需借名,务必签署完整书面房产代持协议,写清楚出资、权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不要仅仅口头约定。

  3、所有购房款、还贷资金全部走本人银行账户转账,备注购房出资;保存发票、契税、维修基金原件。

  4、收房之后本人实际占有居住;物业费、水电燃气票据留存;一旦过户障碍消除,立刻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5、房屋遭遇查封,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务必在15日之内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要超过起诉期限。

👉申请执行人(债主):

  1、打官司保全对方房产,不能只看不动产登记证书。执行当中留意房屋实际居住人员;警惕大量借名、代持带来执行障碍。

 2、查询房屋档案,实地看房,提前固定占有情况证据,预判对方提起执行异议的风险。

👉名义产权人(挂名一方)

  不要轻易出借身份给他人办理房产登记。一旦自身负债,会导致案外人卷入冗长诉讼;自身也会卷入多方纠纷,承担不必要诉讼负担。

  物权登记只是外观表象;法院审理财产纠纷,既要保护交易安全,也要尊重客观真实权属。借名买房隐患重重,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诉讼维权。

  欢迎转发分享给身边有房产代持困惑的亲友。遇到案外人执行异议等复杂财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3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