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企业发生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习惯通过签署和解、调解协议化解官司。不少经营者认为:打官司双方自愿谈妥条件,只要白纸黑字签字盖章,这份协议就完全合法有效。
但有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借专利诉讼和解之名,行划分市场、限制生产、锁定价格之实,会触碰反垄断红线,直接导致整套协议全部无效。
本案是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标杆典型案例,厘清知识产权行使与反垄断的边界,对科创企业、制造业公司的纠纷和解谈判具备重大警示意义。
一、案件核心事实
泰普公司持有变压器无励磁分接开关发明专利,2015年向法院起诉华明公司专利侵权。
诉讼过程中,两家同业企业没有等待法院裁判,私下自行签订一份名为《调解协议》的和解文件(并未经过法院司法确认),随后泰普公司撤回专利侵权起诉。
这份和解协议约定:
1、华明公司只能生产笼形开关;条形、鼓形、筒形等其他品类开关本体,不得自行生产,也不能找第三方代工,所有订单本体只能委托泰普公司加工采购;
2、产品供货价格按照泰普公司确定的标准执行,每两年议价一次;
3、海外市场,华明公司只能作为泰普关联企业的代理商,不能自主生产、经销别家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样受泰普约束。
简单来说:两家同行业竞争者,借着专利诉讼和解机会,划分产品品类、限制对方生产能力、控制供货销售价格。
后期双方合作产生矛盾,2019年,华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这份《调解协议》因属于垄断协议而全部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垄断行为,驳回华明公司全部诉求。华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调解协议》全部无效。
二、法院裁判逻辑
1、专利权本身属于合法的知识产权垄断权利,正常维权、合理的专利和解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权利行使不能越界,不得假借专利保护之名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审查专利和解协议,要看协议内容和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具备实质关联。本案协议约束的产品范围远远超出涉嫌专利侵权产品,核心目的不是解决专利侵权争议,而是分割产品市场、限制生产规模、固定交易价格,属于典型横向垄断协议。
3、协议当中限制生产、划分业务、管控价格的条款是整个和解文件的核心;核心条款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法定豁免理由。其余所有条文都是依附于垄断条款设置,剥离之后协议不具备独立履行价值,因此整体全部无效。
4、同业竞争者之间签署纠纷和解文件,不能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排除在外。
💡律师引导提示:
企业遇到专利侵权被起诉,第一反应往往是花钱签和解了事。很多谈判中,专利权人会借机提出远远超出专利保护本身的约束条件。
实务风险提示:
①和解条款应当紧紧围绕涉案专利本身: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专利许可使用;
②如果对方要求限制你自主生产其他品类产品、限定采购来源、强制锁定销售价格、分割国内外市场,就要高度警惕,这已经有垄断协议嫌疑;
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私下签署、没有经过法院调解确认,不代表可以规避反垄断法律审查;即便双方自愿签字,严重限制竞争的条款依然自始无效,还会衍生行政处罚风险。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专利打官司达成和解,只要双方自愿签字,所有约定都合法有效。
✅纠正:自愿不等于合法。和解内容如果超出专利维权合理边界,实施分割市场、限产、固定价格等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约定无效。
❌误区2:只要披着“专利调解、和解协议”外衣,就不受反垄断法约束。
✅纠正:知识产权有合法边界。假借处理专利纠纷,实际限制行业竞争,同样要接受反垄断司法审查。
❌误区3:只有公开的价格同盟才算垄断,企业私下和解合同不会触碰反垄断红线。
✅纠正:垄断协议分为公开协议、隐蔽协议;同业竞争者通过纠纷和解文件暗中划分市场、管控产能,同样属于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
四、大白话通俗解读
简单来讲:两家做同类工业开关的同行,一家拿着专利起诉另一家侵权。官司还没判下来,双方私下谈和解。
但是这份和解不只是谈赔多少钱、停止侵权;反而借着专利为由头,把行业产品划分地盘,规定被告企业哪些产品不许自己造,只能向原告买货,价格也要听原告的,海外市场也不能自由做生意。
后来两家闹掰,打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明确表态:这样的和解跑偏了。名义解决专利官司,实质是同业竞争者联手限制市场竞争,触碰反垄断法律红线,整份和解协议直接全部无效。
⚠️区分重点:合理专利和解≠垄断协议。如果仅仅约定停止侵权、赔付专利赔偿金、专利许可使用,这属于正当维权;当条款大幅度扩张,限制与专利无关的产品生产、货源、定价,就极易构成违法。
五、实务忠告
👉科创、制造企业遭遇专利诉讼:
1、专利和解谈判,分清合理维权条件与违法限制竞争条款。对于超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强制划分业务、限产、锁定采购来源、管控售价的要求,应当坚决拒绝。
2、签署和解文件前,企业法务、外部律师完整评估反垄断风险;不要一味求息事宁人,全盘接受对方苛刻条件。
3、已经签署带有疑似垄断内容的和解协议,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
👉拥有专利的权利人:
1、依法维权受法律保护,但不得把专利诉讼作为工具,胁迫同业竞争对手接受划分市场、限制产能、固定价格等不正当条件。
2、专利和解方案应当紧紧围绕侵权事实、专利权利范围展开,不得借机谋求专利本身无法覆盖的市场支配利益。
👉商事律师办案提示: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解业务,不能只盯着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必须同步做反垄断合规审查;否则当事人签署的重要商事协议,可能归于全部无效,给企业造成重大商业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创新,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二者不可偏废。企业解决商业纠纷,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协商谈判。
欢迎转发给科创企业、制造业经营管理者。知识产权、反垄断商事案件案情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