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律师、当事人遇到对方被看守所羁押的案件,很容易混淆管辖法条,直接套用监禁满一年由监禁地法院审理这条规定,造成立案被移送、来回跑法院,耽误案件进度。(2021)粤民辖340号这一入选案例库的管辖裁定,专门厘清这个极易踩坑的程序问题:只有被告一个人被监禁,并不适用监禁一年以上由监禁地法院管辖的条款,这类变更抚养纠纷案件,原告可以直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办理涉羁押当事人家事案件一定要分清两种情形。
一、核心事实
本案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陈某沫与张某亮原先已经离婚,婚生女由张某亮抚养。之后张某亮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江门新会看守所。陈某沫作为原告,向蕉岭县法院起诉,请求将女儿变更为由自己抚养,并主张抚养费。
蕉岭县法院一开始理解法条出现偏差,认为被告已经被羁押满一年以上,应当由被告监禁地江门新会法院审理,于是裁定移送。但新会法院认为移送不当,案件层层上报至广东省高院,广东高院最终作出(2021)粤民辖340号裁定:本案继续由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裁判逻辑
高院裁判核心要点:
1.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条适用于仅仅被告单方被监禁的情形。
2. 《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由监禁地法院管辖”,这条适用前提是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不能单独拿这条套用到只有被告一方被关押的案子上面。
3. 本案仅仅是被告张某亮一人被羁押,原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双方均监禁情形,不能适用第八条移送至监禁地审理,原告住所地蕉岭法院具备管辖权。
三、大白话通俗解读
大白话给大家讲清楚这个管辖大坑:
打官司的时候,如果只有被告一个人关在看守所,原告是自由身,原告直接在自己老家、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就可以,不用跑到看守所所在地法院立案。
那个“关押满一年就要去监禁地起诉”的法条,是原、被告两个人全都被关押起来的时候才会启用。很多人不仔细区分前提条件,一看到被告羁押超过一年,就误以为必须移送,白白造成案件来回流转,拉长办案周期。
像抚养权、抚养费这类家事案件,原告大多还带着孩子生活,跑到外地羁押地起诉本身非常不方便,这条管辖规则就是为了方便原告维权而设置。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立案阶段重点核查)
✅ ✅立案区分两步判断:第一步先看原告、被告是不是只有被告一方被羁押,单方羁押→原告住所地立案;第二步双方全都被羁押→再去看监禁时长,满一年由监禁地法院管辖。
✅ ✅当事人提示:起诉前先核实对方是单方羁押还是双方羁押,选对管辖法院,可以避免立案之后被移送、长时间等待。
✅ ✅律师办案提示:涉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的离婚、抚养类案件,管辖是第一道关卡,提交管辖答辩、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两条法条适用前提
管辖看似只是程序小事,一旦搞错就会拖慢整个案件进程,这个判例把容易混淆的两条法条边界划清楚,办理同类案件可以直接引用。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10月1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