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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职十几年发现公司欠缴社保,劳动者如何通过行政程序救济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5-29 | 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有没有时效限制?已经离职多年的员工还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达到15年,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践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却因为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很常见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的完善,劳动争议高发,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逐渐对社保重视起来,前些年给员工缴社保的单位非常少。单位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劳动关系解除后多久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向劳动部门投诉,不予受理就不能补缴了?
离职16年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人社局不予受理告上法院
案号:(2017)粤71行终193号
冼某1990年4月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2000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没有为冼某缴纳社保。
2016年7月,冼某向区人社局递交《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投诉建筑公司在1990年4月至2000年3月期间未依法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请求区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期间社会保险费。
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查处职责系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并且冼某的投诉违法行为终止于2000年3月,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期限,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再查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冼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投诉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冼某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对于冼某的投诉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责之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投诉的公民,在法律法规掌握理解及行政机关职能的区分上不能过于苛求。
冼某通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的方式,反映其社会保险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求人社局处理,当然包括请求人社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但根据其真实的请求,亦包括社会保险的稽核补缴。
即便人社局没有相应职责,亦宜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投诉人向有权机关投诉或转送有职责单位处置。
关于超过劳动监察查处期限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等社会风险,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对有关社会保险的补缴、催缴未设定期限限制。
法条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74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2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上述案例为2017年广东审理的案件,判决依据包括《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地方性规定,但在很多地方都可以作为参考,地区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离职多年的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其实是比较难的,因为投诉补缴社保,首先得证明劳动关系,时间过的越久,证据留存越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10条,社保费用核定的职权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没有核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开案例,社保费用的征收单位也就是实践中的税务部门,通常会以没有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由拒绝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选择向税务部门投诉的前提,是取得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费用核定。

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不会重视劳动合同的保存,实际上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中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不仅是证明劳动关系,工资、调岗、辞退解雇、社保都是最直接的证据。
转自:中企法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