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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7-04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


在一审阶段,辩护人可以做以下工作:

取得起诉书:在一审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以后,工作人员会交给辩护人一份起诉书副本,这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将会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及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还会记载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会建议法庭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的,还会建议法庭从重处罚。辩护人仔细阅读起诉书之后,便会了解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及理由和罪名,了解控方指控逻辑,为有效辩护打下基础。

阅卷:相比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仅可以看到侦查卷宗不同,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看到所有的卷宗,包括侦查卷、检察卷,可以看到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包括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在内的所有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制、复印、拍照等多种方式复制卷宗仔细进行阅卷,深入了解案件事实。

会见被告人。在一审阶段,辩护人可以会见被告人,不受会见次数及会见时间的限制。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出示卷宗,核实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征求被告人对案涉证据的意见,为撰写质证意见作准备。同时,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如果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可以听取被告人案件的真实情况,听取其对所涉罪名的自我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分析案情,阐明辩护观点,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征得被告人的支持和配合。开庭前,辩护人还可以给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向其介绍开庭的流程,介绍庭审中如何应对,预判法官、公诉人可能会发问的问题,引导(并非教唆)被告人作出有利的答复;同时预判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引导被告人如何正确应对。

申请调取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享有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的权利,这里的申请调取证据包括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办案机关已经调取,但是没有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法庭应当(必须)依法通知公诉机关依法调取;另一方面是其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由有关部门掌握,但是辩护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的,也可以申请法庭予以调取,法庭认为有必要调取的,会准予调取。

申请证人出庭。辩护人在阅卷以后,如果发现在案证人证言后发现其三性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涉及到鉴定意见及其他专门性问题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予以协助,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鉴定意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答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法庭,同时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案件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及鉴定机关没有资质、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出现根本性违法的情况时,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发现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时候,可以申请法庭进行鉴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律师经过核实,办案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有权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相关线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线索进行核实,如果经核实仍然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调取讯问视频资料,请办案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以核实是否发生刑讯逼,如果经核实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为非法证据,法庭应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对于案情复杂、人员众多、影响较大的案件,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交换意见。一般情况下,只要辩护人申请,法庭都会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中的程序性事宜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开庭时间,是否申请法庭调取证据、是否申请证人出庭、是否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是否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队,如果申请排除则向法庭提交相关的线索、证据等提交法庭,是否对法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法庭的质证方式,是分组质证还是一证一质等等程序性事宜均可以发表意见。

参加庭审,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有权参加庭审,在法庭中辩护人享有法庭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实体性权利,有权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辩护意见,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最重要的工作,是辩护律师辩护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现。

和法庭当面交流辩护观点并提交书面辩护词。庭审以后,辩护人根据庭审情况,可以起草书面的辩护词提交法庭,并有权要求当面和法官沟通,交流辩护观点,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