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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新《公司法》实施在即,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指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7-05 | 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9.董事会表决“双过半”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示: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新法第182条至第184条所规定的特定事项,新法第185条明确要求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表决且其表决权不得计入表决权总数;并要求如果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级至股东会审议。


10.经理职权


新法全面取消了经理的法定职权,规定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章程中经理的职权进行重新审视,核实确认哪些职权归属经理。


提示:新法规定经理职权的来源包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两大途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适当罗列经理职权,也可以在公司基本制度中规定经理职权。


11.取消“执行董事”


新法施行后,有限公司将取消“执行董事”称谓,改称“董事”。原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相应修改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再使用“执行董事”的称谓。


12.监事会表决机制


第八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可以不设监事会


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14.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原公司法规定“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已删除;新法规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程序上是书面通知而不是经其他股东同意。


15.股权回购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回购小股东股权的情形、回购后的处理规定。


16.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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