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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5


关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姜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除法律规定不能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除外,在审查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后,可认定电子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通过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姜某因其承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原告租赁直臂车,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设备。截止设备归还之日,合同项下产生租金13033.33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依法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姜某辩称,不是我欠的,我不是原租赁人。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进场设备交接确认单》《退场设备交接确认单》均系通过法大大电子签名确认,而法大大电子签名的获取必须由电子签名的使用人通过实名认证。原告提供的法大大电子签名技术报告显示,被告在获取电子签名时,必须由其本人进行身份证实名验证、实名验证码验证,对其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合同及进退场合同系被告签署。

被告辩称自己不是原租赁人,但设备租赁合同及进退场确认单均系其签署,故对其该项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费13033.33元;二、被告姜某赔偿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3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案件代理费3000.00元;四、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70.00元;五、驳回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逐步改变着人民的生产生活,在商业交易中,电子签名开始兴起和发展,这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何为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它指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文件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传递,不再使用传统的签章签字手段,而采用电子签名等新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电子签名因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在确认法律效力时应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关于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审查。我国在承认数据电文为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的基础上,对数据电文采取折中主义制定《电子签名法》,该法只对可靠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对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当事人均可约定或实际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本案中,设备租赁合同并不涉及人身关系等法律禁止范围,所以本案当事人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的设备租赁合同和进出场设备确认单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审查。《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知,只有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才被法律所认可。那么又该如何审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呢?一方面,要审查可靠电子签名的鉴别路径。实践中最常用的鉴别路径就是电子认证机构认证,是对电子签名制作过程中颁发证书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机构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所以,在审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时可通过工信部网站予以查询确认,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可初步认定该电子签名具有可靠性。[1] 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由此,可得知对电子签名要审查其专有性、专控性、防篡改性。[2] 一是专有性,它是指电子签名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在签名人被颁发数字证书前,需要进行身份信息验证,以使该证书捆绑在签名人名下,防止数字证书被他人冒用,确保数字签名为签名人专有。二是专控性,是指在获取电子签名证书过程中,与此有关的相关材料是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具体包含了签名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面,以确保数字电文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是防篡改性,是指电子签名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满足上述特性后,此电子签名则成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及进退场确认单,是通过法大大电子签名确认。而原告提供的法大大电子签名技术报告显示,法大大电子签名的获取必须由被告通过实名认证,即通过对被告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进行三要素实名认证,帐号在实名认证时绑定手机号码,生成数字证书,签署认证时给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签署认证码才能签署,这满足了“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特性。如果不是使用被告手机、身份证等信息,电子合同无法签署,故对被告辩称自己非承租方的事实不予认可。
[1]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证据效力吗?》
[2] 《科技与法律》中国电子签名立法与实际问题研究——刑爱芬、付姝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