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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关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几个问题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28 | 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岁的小王心情不好在家喝闷酒,喝了一斤白酒后,便醉酒驾车出门透气,因酒意上头意识模糊在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小车A相撞,造成A车驾驶员受伤、小王受伤,两车辆损坏。经查,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问题一:对于小王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赔偿?

问题二:酒驾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问题三:孕妇因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解析

1、《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关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投保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故酒驾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小王承担赔偿责任。

 

3、车祸导致流产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车祸导致流产不仅会对孕妇身体造成严重损害还会造成孕妇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情况下,孕妇不仅能要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