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0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12.13-12.12)
注:01-10均为参考案例
01.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2024-07-2-014-003 / 民事 / 离婚纠纷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陕0702民初208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5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认定规则
2024-10-2-456-003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2)沪03认港破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7
【裁判要旨】1、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对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认定应当重点考察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2、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除通知申请人、关联企业外,还应当通知包括已知境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保障境内外债权人、关联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权利。
03.天津某种业公司诉寿光市某种苗公司、刘某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将具备合法来源的种子培育成种苗对外出售行为的性质认定
2024-13-2-161-009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最高法知民终47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7
【裁判要旨】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将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售出的种子培育成种苗并对外销售,销售者没有利用该种苗再次进行生产、繁殖的,属于正当合法的商业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但是,如果无证据证明用于培育种苗的种子来源于品种权人,将来源非法的种子培育成种苗生产、繁殖、销售的,构成侵权。
04.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24-07-2-102-001 / 民事 / 赠与合同纠纷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苏1112民初234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05.宋某东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电商平台关于案件管辖格式条款的约束
2024-01-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川01 民辖终798 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系平台公司与入驻商家或者消费者就平台提供服务产生合同纠纷时的协议管辖约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
06.西安某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脑贸易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多物理实体的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
2024-13-2-487-006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30 /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1.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谓的“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同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应当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必然要求同一主体的行为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对于需借助多个物理实体才能完成的通信领域的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而言,不应因为任何一方制造者未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而使其都得以免除侵权责任。关于制造者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认定,仍然应当判断该制造者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且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
2.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断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时,除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外,还可以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判令附条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当涉案专利在性质上属于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无法避开的必要专利时,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应当更为审慎,更应重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充分弥补专利权人损失、停止侵害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3.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停止侵害判决附加条件。如,在判令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时,可以给予其修改技术方案的合理宽限期,或者可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义务至其实际支付充分的损害赔偿或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许可费时止。
07.胡某勇诉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属于保险公司须作提示说明的范围
2024-08-2-334-007 / 民事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2)粤19民终1188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并不属于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范围。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法律并没有限制保险人以何种形式进行询问。
08.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河南某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
2024-13-2-161-010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以被诉侵权人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记载推算侵权种子的产量,并以此确定侵权行为赔偿数额。
09.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诉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案——反垄断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
2024-13-2-489-002 / 民事 / 垄断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交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关于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原告无需再行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2.经营者因被诉垄断行为人实施的搭售行为无法与交易相对人最终完成相关交易,导致合同解除,已经交付并安装的产品被拆除、退回的,在确定该经营者的损失时,应当考虑如被诉垄断行为不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利益、涉案商品因二次销售导致价格下降等因素。
10.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7-2-012-001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浙08民终44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