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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离职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18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执业三十载律师手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离职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案号:(2025)粤0115民初6558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执业三十载,处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很多企业老板都抱有一个美好的幻想:只要员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签了放弃社保协议,企业就免除社保义务,员工后续不能以此索赔。


广州南沙法院(2025)粤0115民初6558号这份判决,再次击碎这个实务误区。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不是劳资双方可以私下协商放弃的。


一、案件核心事实


劳动者入职某公司后,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与员工协商,由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将社保对应的款项,以现金补贴形式随工资一并发放。


后续该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抗辩:放弃社保是员工本人自愿签署,并且每月已经发放社保补贴,员工出尔反尔,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最终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核心裁判逻辑(本案关键)


1、社保缴纳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不能协议免除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

该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商、书面承诺的方式免除。哪怕员工是主动提出放弃、自愿签字,协议依旧无效。


2、发放社保现金补贴,不能替代社保缴纳


企业把社保钱直接发现金给员工,不等于已经履行社保法定义务。

现金补贴只是工资待遇的一部分,不能抵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责任。


3、未缴社保,员工有权单方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N倍经济补偿金。

即便员工当初主动要求不买社保,不影响该项权利。


三、普通人最容易踩的3个用工误区


误区1:员工自愿签放弃社保承诺书,企业就无责


✅律师纠正:无效!

承诺书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后续员工随时可以投诉补缴社保,还能主张经济补偿。


误区2:每月发社保补贴,就不用缴纳社保


✅律师纠正:现金补贴不能替代社保。社保是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不是直接发给员工。一旦被社保部门核查,企业会面临补缴+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


误区3:员工当初同意,事后再主张补偿属于不诚信


✅律师纠正:社保关乎社会公共保障,不适用“信守承诺”的民事约定。即便员工当初同意,仍然有权主张权利。


四、执业三十年劳动法律实务忠告


1、企业切勿采用“放弃社保+现金补贴”模式


短期看似节约用工成本,长期风险极高:员工随时投诉补缴社保、索要经济补偿金;社保行政部门稽查,产生滞纳金、罚款。不要心存侥幸。


2、入职即办理社保参保,是企业合规底线


无论员工如何要求不缴社保,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参保。遇到员工主动拒绝参保,应当拒绝该要求,否则用工风险持续存在。


3、劳动者发现单位未缴社保,维权路径清晰


劳动者可向社保征收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也可以单位未依法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放弃社保承诺书等全部证据。


五、律师手记总结


(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案件再次明确一条用工铁则:

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无效,发放现金补贴也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责任,员工以此离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很多中小企业栽在社保这件事上,省小钱最后赔大钱。用工合规,才是企业降低劳动争议风险的根本。遇到劳动纠纷,建议尽早咨询劳动法律师评估证据和维权方案。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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