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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从业三十载律师手记:签了承揽合作协议就不是员工?新业态用工要看实际管理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22 | 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专栏主笔简介】

  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平台配送、外卖跑腿等新业态用工越来越普遍。很多外包企业为规避社保、工伤责任,会让骑手、配送人员直接签署承揽协议、合作协议。

  不少企业认为:白纸黑字签的是合作承揽,双方就是平等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用缴纳社保,发生受伤事故也无需承担工伤责任。

  很多劳动者签字时并未看懂协议文本,一旦工作途中受伤维权,企业就拿合作合同作为挡箭牌。这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打破了“协议名称定一切”的误区,厘清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案件核心事实

  郎溪某服务外包公司承接买菜平台站点业务,安排徐某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入职时双方签署承揽、合作协议,书面约定双方属于业务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工作当中,徐某需要按照站点排班打卡出勤,服从站内人员管理,接收平台系统派单;没有配送订单的时候,还要服从安排完成站内杂务;劳动报酬按照接单量结算。徐某没有充分自主选择工作时段、工作任务的权利。

  某日徐某在站点作业切割木料时意外受伤,后续就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产生纠纷,徐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和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外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签署承揽合作协议,属于业务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5日至8月1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外包公司继续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协议文本是书面表象,应当以实际用工状态判断法律关系。徐某受考勤排班、站内制度约束,劳动过程受企业支配管理,具备人格、组织、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要点

  1. 判断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标题是承揽、合作还是劳务,重点审查实际履行状态。书面协议不能直接架空真实用工事实。

  2. 应当综合多方面要素:工作时间是否被排班管控、劳动过程是否受单位指挥管理、是否遵守站内规章制度奖惩、工作是否具备持续性、从业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量、服务定价。

  3. 如果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具备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即便签的是合作承揽合同,依然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4. 一旦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社保缴纳、工伤赔付等法定用工义务,不能靠改合同名字转嫁经营风险。

三、实务误区

❌误区1:签合作承揽协议,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

  协议只是书面形式。只要事实上接受排班、考勤、站内管理,依然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误区2:按接单提成结算报酬,多劳多得,就属于合作关系。

  计酬方式不等于法律关系。计件、按单结算同样可以是劳动关系项下工资发放模式。

❌误区3:新业态骑手全部都是合作方,不存在员工身份。

  新业态并非一律排除劳动关系,要区分完全自主接单和受站点强管理两种情形。

❌误区4:只要合同写清楚不建立劳动关系,签字之后劳动者就无权再主张

  违背客观用工事实的格式约定,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企业、平台外包方:

  1. 不能单纯依靠修改协议名称规避用工责任;如果确实实施排班、考勤、工作指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如果打算采用真实承揽合作模式,要做到:从业者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内部考勤、排班约束,企业不作劳动指挥,仅对工作成果验收。

  3. 新业态岗位优先购买商业意外险;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务必落实工伤保险,防范工伤大额赔偿风险。

👉骑手、配送等新业态从业者:

  1. 签约务必看清文本标题与条款,不要盲目签字;分清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承揽合作协议之间的重大区别。

  2. 保存排班记录、打卡截图、站内工作群聊天记录、派单记录、报酬流水。发生受伤纠纷,这些是证明实际管理的关键证据。

  3. 工作期间受伤,不要被企业拿合作协议劝退维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报工伤。

  法律不认可换个合同名头,就可以把员工变成合作者。是劳动还是合作,看的是真实怎么干活,而不是纸面怎么写。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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