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环境侵权案件存在一个普遍误区:只要把被破坏的土地、山林重新恢复原样,把坑填上、植被种上,就算完成全部责任,不需要再额外赔钱。不少违法者抱有侥幸心理,觉得事后主动修复生态,就可以一笔勾销所有赔偿义务。
但生态环境本身具备多重价值,土地被破坏之后,在修复施工的漫长周期里,原有生态的涵养水土、净化空气等功能是持续受损的,这段期间的损失同样需要侵权人买单。今天这份最高法收录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判例,就厘清了一个关键规则:侵权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不能免除“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责任,给所有从事矿山、土方工程的企业和个人敲响法律警钟。
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破坏环境之后只要自己出钱把土地修好,就不用再支付任何赔偿金。不少人认为,生态损害赔偿就是单纯的修复费,修复完成就等同于全部责任了结。本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标杆案例,打破该认知:侵权人虽然自行对受损土地完成生态修复,依然需要承担土地修复期间,生态系统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带来的服务功能损失,同时还要承担鉴定费、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
一、案件核心事实
朱清良、朱清良二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房山区非法盗采砂石,大面积开挖土地,造成14650.95平方米土地严重损毁,地表植被被破坏,土层剥离,生态环境受损。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阶段,两名被告自行委托机构,按照专业修复方案对被破坏地块开展生态治理,将土地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与功能,修复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但检察院主张,土地从被破坏到修复完成的这段时间,土地原本具备的生态服务功能一直丧失,被告还应当赔偿该时段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承担鉴定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已经完成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判令二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52896.75元(其修复时处置建筑垃圾支付的754000元可予以折抵);支付本案鉴定费115000元;在全国公开发行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核心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含两层内容,第一是将受损环境修复回原有状态的修复费用;第二是从环境遭到破坏,一直到修复完工这段时间内,生态系统丧失服务功能对应的损失。即便侵权人主动实施修复、最终土地恢复原貌,也不能免除这段空档期内的赔偿责任。
生态不只是看得见的土地、山石,还包含水土保持、固碳、生物栖息等看不见的生态价值,土地被挖开之后,这些生态功能会暂停失效,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不能因为后期修复成功,就抹去中间这段时间的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全方位追偿生态全部损失,对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进行完整追责。
简单大白话解读:把坑填上≠责任全清。土地被挖坏之后,在修好之前的这段日子,这块地没法正常发挥生态作用,这部分损失,破坏环境的人照样要赔。自行修复只能抵扣修复本身的费用,不能免除修复期间生态功能损失,环境违法成本比很多人想象的更高。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事后把土地修复好,就不需要再赔钱
✅正解:自行修复仅解决“恢复原状”,修复周期内的生态服务损失,仍然需要赔偿。
❌误区2:只有政府出钱修复,才需要侵权人赔钱,自己修复就不用赔损失
✅正解:谁破坏,谁担责,责任范围包含修复期间的功能损失,和谁来实施修复无关。
❌误区3:环境案件只需要赔钱,不需要赔礼道歉
✅正解: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矿山开采、土方施工务必先办好全部行政审批手续,无证开采属于严重环境侵权,同时还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责+民事赔偿双重追责。
2. 若已经造成生态破坏,主动修复属于可以从轻考量的情节,但不等于全部责任免除,要提前预估修复期间生态服务损失这笔费用。
3. 企业开展工程施工,建议提前做好环境风险评估,购买相关责任险,防范高额生态损害赔偿风险。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