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短视频创作者都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误区:剪辑影视剧片段配上解说、字幕,只要不接广告、不带货、不直接赚钱,就属于网络常说的“二次创作”,属于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
不少博主觉得,自己剪辑视频是为了点评、解读影视作品,属于分享交流,没有商用就不用获得版权方授权,也不用担心被起诉索赔。但随着短视频行业版权监管日趋严格,大量判例已经明确划清边界:并非所有剪辑解说都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是否盈利不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唯一标准。今天就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份经典判例,帮大家分清短视频二次创作和著作权侵权之间的红线,给短视频从业者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提示。
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做影视解说短视频,只要不收钱、不带货,没有商业盈利,随便截取影视剧素材都没问题,属于合理使用。很多短视频博主长期直接截取正片片段,简单配上自己的旁白解说就发布,认为不会触犯著作权相关法律。本案作为短视频版权领域非常经典的判例,直接纠正该错误认知:即便短视频账号没有直接变现盈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剪辑使用影视原片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依然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系某知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运营短视频账号,在平台发布多条影视解说短视频,视频中未经许可,直接截取大量该影视作品原版画面片段,再配上博主本人的解说文案对外发布。被告抗辩提出:账号没有接广告,不存在商业盈利行为,视频目的是对影片进行点评解读,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短视频使用原片片段时长较长,并非简短引用,视频核心看点大量来源于原影视作品本身,并非以评论、介绍为主要目的,已经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最终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二、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核心观点: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需要从使用目的、引用片段长度、是否替代原作品、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多维度综合判断,是否商业盈利仅仅是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条件。
如果短视频截取大量影视原片画面,观众不需要再去观看原版影视剧,仅通过这条短视频就能够了解影片主要剧情,该行为会分流原作品的流量,损害版权方的市场利益,哪怕账号暂时没有变现,也不能成立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只允许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少量片段,不能把原片画面作为短视频主要内容。
简单大白话解读:不是不赚钱就可以随便剪影视剧。二次创作≠随便拿别人的原片素材。如果你剪的视频大量使用原版画面,别人看完你的视频就不想去看原片了,就算你没靠这条视频赚钱,一样属于侵权,要赔钱。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不接广告、没有盈利,剪辑影视片段就不算侵权
✅正解:盈利不是判断核心,关键看使用方式是否替代原作品、损害版权方利益。
❌误区2:只要加上自己的解说文案,就属于二次创作、合理使用
✅正解:不能单纯依靠添加解说就免责,还要看原片片段使用的多少,视频核心内容来源。
❌误区3:引用片段时间短,就一定是合理使用
✅正解:时长只是参考,即便片段不长,如果是影片最精彩核心片段,大量使用依旧可能侵权。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短视频创作者做影视类内容,优先使用已经过版权授权、进入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要直接截取正在热播、尚在保护期内的影视剧原片。
2. 做作品点评引用素材时,尽量控制引用片段数量与时长,不要把原片精彩画面作为短视频主体内容。
3. 如果收到著作权方发来的侵权通知,第一时间下架涉案视频,固定相关证据,积极协商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