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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4-01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空置房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而与之紧密相关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房屋空置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8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广告公司购买位于某商务中心的一套房产。2021年1月11日,某置业公司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约定了某置业公司将某商务中心委托于原告某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原告实行物业管理以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某广告公司从未支付过物业管理费。截至2024年5月1日,尚欠原告物业费7118.24元及利息448.17元。经调查,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注销前的投资人为被告黄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黄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

案涉房屋由某广告公司购买于某置业公司,某广告公司作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因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注销前的投资人为被告黄某。案涉物业费系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费用,实质上属于某广告公司的财产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黄某作为该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该独资企业注销后,对于案涉债务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8369.3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

法律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案涉房屋虽然暂时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