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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审执裁判规则汇总
来源: | 作者: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4-01 | 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限

1.入库编号2023-07-2-115-006
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折价、拍卖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入库编号2021-18-2-115-001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入库编号2023-17-5-203-034
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未经执行依据确认,权利人仍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4.入库编号2023-17-5-203-033
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应予审查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5.入库编号2023-16-2-115-012
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范围
6.入库编号2023-17-5-202-020
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
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7.入库编号2024-17-5-101-037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与浙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
执行要旨:
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协调处理
8.入库编号2021-18-2-470-003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9.入库编号2023-07-2-470-002
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10.入库编号2024-17-5-202-011
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裁判要旨:
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予以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