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三十载律师手记:涉案商标被撤销,法院仍可继续审理商标侵权诉讼
很多当事人存在固化认知:一旦被告涉案注册商标被商标主管机关撤销,该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法院就应当直接驳回全部侵权诉讼,案件必须整体终结,不能够继续审理裁判。
现实商事维权当中经常遇到该程序困境:原告持自有注册商标起诉对方商标侵权;诉讼进行过程里,被告的被控侵权注册商标被商评委撤销。此时被告往往据此提出:商标已经被撤销,权利基础消失,法院不应当再继续审理侵权纠纷。那么在后注册商标被撤销,是不是侵权官司就直接全部作废?今天(2016)沪民终35号知识产权判例厘清该程序难题。
一、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系“美孚”“MOBIL”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润滑油产品,品牌知名度较高。
嘉兴某油业公司,注册取得一枚文字组合商标,使用在润滑油、润滑脂等同类商品之上,并且大规模投入生产、市场宣传;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该款被控侵权润滑油产品。
原告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两家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0余万元,并且登报消除影响。
案件一审审理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嘉兴油业公司所持有的涉案注册商标。被告油业公司随即抗辩:自己的注册商标已经被官方撤销,权利自始不存在,本案侵权诉讼应当直接终结,法院不应当再继续审理案件实体争议。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商标复审程序还在推进,尚未最终尘埃落定。
二、法院裁判逻辑
上海高院二审明确审判规则:被诉侵权的在后注册商标被撤销,不等于人民法院必须终止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1、商标行政撤销程序与民事商标侵权诉讼,分属于两套独立法律程序。行政机关撤销注册商标,解决的是商标本身注册效力问题;民事诉讼解决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二者审理对象并不完全等同。
2、即便被控侵权商标已经被撤销,仍然可以审查该商标被撤销之前,被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是否落入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不能简单以被控商标事后遭到撤销,直接否定此前已经发生使用行为的侵权评价;法院应当继续对民事侵权争议开展全面审理。
4、结合本案比对:被控商标使用于润滑油商品,与原告“美孚”“MOBIL”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企业注册使用该标识,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最终裁判:判令嘉兴油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登报公开消除影响;上海贸易销售方同样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被告自己持有的注册商标一旦被撤销,民事侵权官司就必须直接结束,法院不能继续审。
✅正解:商标撤销针对商标注册效力;但是撤销之前已经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依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评判是否侵权,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误区2:只要手上有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就一定不侵权。
✅正解:取得商标证只是行政授权;并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如果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依然会被认定民事侵权,注册商标后续还有被撤销的风险。
❌误区3:商标被撤销之后,过去使用该商标造成的损害,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正解:商标被撤销,不代表既往侵权行为一笔勾销;撤销之前的侵权使用行为,依旧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实务忠告
1、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务必做好在先商标检索排查。不要盲目申请和市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即便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也有被诉侵权、被撤销的重大风险。
2、作为商标维权的原告: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对方的被控侵权商标遭遇撤销程序,不要认为案件就此停滞。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主张对方过往使用行为的侵权赔偿。同步跟进商标行政程序全部文书,及时向民事法庭提交。
3、作为被控侵权企业:不要简单拿“我曾经持有商标证”作为免责金牌;商标被撤销之后,积极梳理过往使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