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周巍健主任,30余年资深执业经验,活跃在民商事领域一线实战派执业律师。以几千起案例经验为基石,加之上千次义务法律服务,将专业严谨与温情普法完美结合。没有套路,只有实话;不尚空谈,只重实操。以朴实之笔,释法理之深,致力于成为“民商事纠纷”中,值得您信赖的 “靠谱法律人”。
很多自媒体创作者有一个误区:网络评论自由,只要是基于公开信息发表观点,哪怕言辞激烈、带有负面评价,都属于正常舆论监督,企业不能干涉,更不能要求删除内容。不少人认为,名誉权纠纷必须等到案件完整审理、拿到胜诉判决之后,才能要求对方删帖。
但在网络传播环境下,一篇侵权文章一旦扩散,短时间就能大范围传播,等到诉讼走完流程,损害后果早已无法挽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就是诉讼过程里一道紧急止损的法律工具。本案是最高法重点收录的民营企业名誉权保护典型案例,清晰界定自媒体评论的合法边界,告诉我们:诉讼阶段如果不及时制止侵权言论,企业有权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责令对方先行删除侵权内容,防止损害持续扩大。
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网络上发表对企业的负面评论,只要引用公开资料,就属于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法院不能在判决之前要求删帖。不少自媒体觉得,诉讼还没出结果,谁也不能认定言论侵权,不能强制下架文章。本案作为网络名誉权领域标杆判例,打破该认知:如果现有证据显示侵权可能性较大、不及时停止发布将会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审理期间,企业就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自媒体先行删除涉案侵权文章视频。
一、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知名科技创新民营企业。被告凌某某是行业自媒体从业者,运营多个网络平台账号,专门发布科技企业相关分析内容,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连续发布多篇针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文章与视频,文中包含大量贬损性、负面攻击性表述。
原告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被告立刻删除涉案侵权文章、视频。被告抗辩:自己文章是依据公开信息做行业分析评论,属于正常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不存在侮辱诽谤,不应被要求提前删除。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凌某某立即删除涉案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
二、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核心观点:判断是否准予行为保全,需要综合考量四项要素:申请人胜诉可能性、如果不采取保全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双方利益平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被诉内容包含大量贬损性表述,并非客观中立的行业探讨,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原告有较大胜诉概率;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如果不及时删除,侵权言论会持续扩散,企业商誉持续受损,这种商誉损害属于事后难以完全弥补的损失;对比双方权益,企业名誉利益保护优先,采取保全措施并不会阻碍正常的舆论监督,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符合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简单大白话解读:不是一定要等到官司打完赢了,才能要求对方删侵权内容。打官司的过程里,如果证据能证明对方言论大概率构成名誉侵权,任由内容继续传播会把企业名声持续弄坏,就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让对方先删掉。言论自由不是无底线的,恶意贬损、抹黑企业的言论,不受法律保护。
三、大众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是对企业的评论,都属于舆论监督,法律不能干预
✅正解:舆论监督要求客观理性,恶意侮辱、贬损抹黑超出合理评论边界,属于侵权行为。
❌误区2:必须拿到胜诉判决书,才可以要求对方删除侵权内容
✅正解:诉讼阶段符合条件,可申请行为保全,实现诉中紧急止损,不用等到一审判决。
❌误区3:行为保全等于直接判定被告败诉
✅正解:行为保全只是临时应急措施,仅针对紧急风险,不等于对案件最终输赢作出认定。
四、周律师实务忠告
1. 企业遭遇自媒体恶意抹黑、名誉受损,除了起诉之外,可以评估案情,在诉讼期间申请行为保全,第一时间阻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降低商誉损失。
2. 自媒体创作行业评论时,要区分客观分析和恶意贬损,评论措辞保持理性中立,避免使用侮辱、抹黑性质的言辞,踩名誉权侵权红线。
3. 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侵权可能性、损害紧迫性,企业要提前做好网页公证、内容存证,固定好侵权证据。
“法缘天下,以法结缘”,江苏华亨律师事务所2026年9月30日发布。